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结算?

原标题: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结算?

二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黑合同进行结算

作者:宋晓锋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盘锦市重点公共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公室’)将盘锦中级人民法院业务用房工程装修工程发包给江苏江都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江都公司’)施工。

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江苏江都公司按约定施工。

2015年底,重点办公室通知江苏江都公司案涉工程要补招投标手续,双方于2016年1月补办招标,于2016年2月6日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期间,重点办公室陆续向江苏江都公司支付工程款12943120.00元。

2017年2月28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使用单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搬入并实际使用。

2021年8月9日,重点办公室依据2016年2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江苏江都公司诉至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要求江苏江都公司返还重点办公室多支付的工程款2493439元。

江苏江都公司答辩称:本案招投标过程及施工合同的签订等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二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2014年9月20日的合同进行结算。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盘锦市重点公共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情焦点

1、发包人重点办公室是否向江苏江都公司多支付了工程款,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

2、发包人重点办公室与施工方江苏江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3、本案的结算依据是什么?

【判决结果】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驳回了盘锦市重点公共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建设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建设施工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下如何进行结算的问题。

本案案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用房装修工程为招投标工程,重点办公室未通过招投标,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但双方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于2016年2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亦属于无效合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故,双方应参照实际履行的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

重点办依据无效的,且未实际履行的2016年2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江苏江都公司将其多支付的工程款予以返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结语和建议

施工企业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时应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尽量避免签订无效的合同。如果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需明确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恰当的保存证据,争取在源头上规避风险。对于无法控制的因素,应作出可预见安排,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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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晓锋,盈科沈阳高级合伙人,执业16年,具有律师、国家一级建造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同合规风险管理、劳动用工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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