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基本内容:
1. 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和数量、离婚原因等。
2. 当事人双方同意离婚的声明。注明双方达成一致,自愿离婚。
3. 未成年子女或者还需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来生活的安排。具体到随父母哪一方继续生活,子女的抚养费如何分担,另一方的探望权等权利如何实现。
4. 夫妻财产的处理。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共同的债务务如何偿还。在对共同债务偿还的约定上,如果夫妻双方的约定损害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约定对债权人来讲是无效的。
5. 住房或者居住问题的处理。写明住房如何分割以及没有住房居住问题的解决。
6. 扶助问题的处理。一方生活有困难或者有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并且另一方有能力给予帮助的,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经济帮助的时间及内容。
7. 其他与离婚相关事宜的处理。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互联网,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真实性请自行鉴别,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权等情况,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登记离婚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https://www.znbgj.com/archives/4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