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普法实务
我们平时刷视频或者看小品的时候,可以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叫“笑死人不偿命”,通常是视频发布者说的一句俏皮话,来为自己做宣传。
可就这么一句俏皮话竟然真的发生在了现实生活中。
您平时喜欢跟别人开玩笑吗?如果喜欢的话,那您可要注意了,跟别人开玩笑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要从贵州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案例说起了。
案例描述
小周平时乐观开朗,性格外向,喜欢跟邻居和同事们开点玩笑。
有天晚上,小周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偶然遇到了邻居苟某,便与苟某一同结伴回家。一路上,两个人有说有笑,气氛十分融洽。过了一会儿,小周见没有话题可以聊了,便发挥自己乐观幽默的本领,开始给邻居苟某讲起了笑话。
这不讲还好,一讲起来,苟某咯咯地笑个不停。这不得不说,苟某这笑点真的够低的。就在小周一个接一个给苟某讲笑话的时候,苟某突然上气不接下气,开始捂住胸口,表情十分痛苦。
小周一见这情形大惊失色,赶忙拨打急救电话,将苟某送往医院。遗憾的是,苟某未能被抢救过来。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好好的一个人为什么会突然离世?原来,苟某患有冠心病,不能有太大的情绪波动。小周给苟某讲笑话的时候,苟某情绪过于激动,导致冠心病发作,所以才酿成悲剧。
苟某的家人十分悲愤,认为小周应当对苟某的死负责,便向当地警方报警。事后,当地的警方经过对苟某的死因鉴定,得出苟某因冠心病复发而引起呼吸道衰竭致死的结论。
警方认为小周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小周逮捕并移送检方。
以案释法
综合整个案件的案情,大家表示一头雾水,怎么讲个笑话还能被抓呢?
1.首先,小周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呢?
作为苟某的邻居,小周虽然与苟某关系不错,但没有到十分密切的程度,对苟某患有冠心病这一事实并不知情,所以在对苟某讲笑话的的时候不可能想到自己讲笑话可能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所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小周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关于“过失”的认定。
2.其次,小周讲笑话究竟属不属于危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而在本案中,小周讲笑话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危害行为。讲笑话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与朋友或者同事经常进行的一个举动,在电视上也播放了很多娱乐节目,比如相声还有小品等等。
如果说讲笑话也算危害行为的话,那从事娱乐行业的人岂不是每天都在冒着犯罪的风险工作,在生活中我们也都不敢随便跟朋友同事开玩笑了!
3.最后,关于小周讲笑话这件事是不是与苟某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呢?
答案是有,但是因果链条极其微弱。因为冠心病的发作主要是超负荷的体力劳动以及血压过高导致缺氧所引起的,虽然小周讲笑话导致苟某情绪波动,但是讲笑话的行为与苟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极弱,无法形成完整的因果关系链条。
最终当地检方认为,小周的行为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苟某的家属可以向小周主张承担民事责任赔偿。
最后,在苟某家属的极力要求下,小周向苟某的家属支付了6万元的补偿金。
结合以上的分析,大家肯定也觉得对小周讲笑话的行为扣上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实属太过于牵强了。
但是鉴于苟某的家属不想再打官司,于是选择与小周进行调解,最后以小周赔偿苟某家属6万元告终。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让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感到意外,甚至难以接受的话,那么这个判决很有可能是不公正的。
因为法律一方面具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另一方面需要符合普通大众的心理预期,法律是为人民而颁布的,是人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违背人心的法律是不可能站得住脚的。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互联网,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真实性请自行鉴别,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权等情况,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男子讲了个笑话把邻居“活活笑死”被捕,警察:涉嫌过失杀人 https://www.znbgj.com/archives/12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