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江苏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据介绍,类案检索是指法官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1)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3)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4)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5)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6)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案件承办法官可以指派法官助理或者自行进行类案检索,承办法官对检索结果的分析应用负责。类案检索情况应当形成报告。报告可以是表格式,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项内容,也可以是单独的检索报告。经过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全面汇报检索结果和分析应用情况。类案检索报告,应当作为案卷内容归档。
院庭长在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但未检索的,可以要求承办法官进行检索并报告检索情况。
通讯员 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
编辑 蒋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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